质疑人:南宁极光圣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航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丹丹 职务:销售经理
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7号外经贸大厦17楼南面 邮编:530021
电话:0771-5330525
你公司关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服务项目(采购编号:ZXHT1603ZB02B051C)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6年6月1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办(2014)15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档案数字化加工技术规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全区各级法院对诉讼档案卷宗扫描加工前,必须先报自治区高级法院备案,由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的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自治区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进行核查验证。’”
据我公司了解,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尚未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审查,也没有在任何其他高院的发文中提到该公司已通过审查。
我司质疑中标公司未通过广西高院的备案审查,不符合广西高院要求具备的资质,中标方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
答复:经查证,质疑人在《质疑书》中质疑“中标公司未通过广西高院的备案审查,不符合广西高院要求具备的资质,中标方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 的事由无事实依据,质疑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质疑人在《质疑书》中的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要求‘★3、确定成交人后,成交人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投标时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据我司了解,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有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我司质疑上述两家公司不能满足该项条款,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
答复:经查证,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质疑人在《质疑书》中的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对于质疑不成立的事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我公司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