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PPP项目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桂财金〔2018〕29号

发布时间:2022-01-17 16:17:3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PPP项目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桂财金〔2018〕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PPP项目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PPP改革的通知》(桂财金2016〕67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PPP项目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标准 

(一)对市县政府的奖励。对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市县新建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引入社会资本规模的5%给予每个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国家PPP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奖励金额按照上述标准提高20%。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PPP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其相关费用开支,也可用于投资入股PPP公司。 

(二)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奖励。对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债务的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并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2%给予融资平台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公司收入统一核算。 

(三)对项目公司的奖励。对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1%给予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合作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等开办费用开支。 

(四)对咨询机构的奖励。对为我区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受托承担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所服务的项目完成采购手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自治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1%给予咨询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项目咨询费用开支。 

(五)奖励口径。 

1.上述奖励标准中,“引入社会资本规模”指PPP合同中约定的社会资本方负责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以及社会资本方负责筹措的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规模”指PPP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总投资。 

2.对同时符合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奖励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按照项目可获得奖励的最高额度补助差额。本年度已上报申请中央PPP以奖代补尚未批复的项目,也可一并申报自治区奖励,待财政部批复后,自治区财政根据批复结果另行下达差额部分。 

3.2017年度已正式签署PPP合同但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本年度可先申请第一条第(一)、(四)款奖励,待项目公司组建后下一年度申请第一条第(三)款奖励。 

4.PPP项目类型包括“新建”、“存量”和“存量+新建”三种。“新建”和“存量+新建”项目按照第一条第(一)款申报;“存量”项目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申报。其中,“存量”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即已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奖励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PPP项目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 

2.PPP项目的基本信息、合规性审批文件、实施方案文本、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材料、政府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内容必须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 

3.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PPP政府方、社会资本方、程序、合作期限、风险分担、回报机制、按效付费、采购等规范性要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4.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对项目公司的奖励,需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二)对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不属于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 

2.未按规范性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 

3.咨询机构为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咨询机构不予奖励; 

4.项目存在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PPP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形。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各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和项目材料初审意见,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汇总所辖城区和县域的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逾期不予受理。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如下: 

(二)材料内容。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材料: 

1)实施机构政府授权文件; 

2)立项、可研等合规性审批文件; 

3)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4)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文件; 

5)项目采购相关文件; 

6)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盖章); 

7)审核时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3.如社会资本方为本级融资平台公司,还需提供融资平台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项目公司奖励,需提供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咨询机构奖励,需提供双方正式签署的咨询合同文本(盖章)。 

6.如属于国家示范或试点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材料提交形式。 

1.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材料中,第1、3、4、6项材料请书面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其中,第1项需提交原件,第3、4、6项可提交复印件。 

2.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材料中,第2、5项材料提交正式文件或合同文本的盖章扫描件,请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本级账号上传至PPP综合信息平台(网址:www.cpppc.org),不接收纸质件。 

(四)资金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市、县财政局。对市县政府的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要求拨付至有关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奖补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资金申请有关单位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其他项目冒充PPP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李文婕,0771—5331596;龚天宇,0771—5318224;电子邮箱:Liwj317@163.com。 

    

附件:2017年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